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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lidequan2000
    2018-01-02 10:05:43    来源:筠连县人民政府   转载

    筠府发〔2017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9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力争在2018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县18个乡(镇)和90%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主责,儿童优先。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县民政局、县教育文广局、县公安局、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三)全民关爱,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乡(镇)、社区、学校;倡导邻里互助、邻里结对;孵化培育专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关注介入,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留守儿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

    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一人一档台账,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需要10日内(含)临时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逐级报告,护送至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县福利中心);对于生活无着,需长期救助(10日以上)或6周岁(含)以下需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逐级报告,护送至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县福利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随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每月报送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文广局、县公安局。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阵地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活动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其父母提供便利。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部门保护任务

    1.加大教育关爱保护力度。县教育文广局要把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日常考核,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会同县公安局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教职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题培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他们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2.强化公安部门安全保护。县公安局要强化农村地区治安整治和校园安全,严厉打击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护校安园为载体,强化对学校周边出租房屋、网吧、KTV等重点部位的清理整顿力度;继续开展打击拐卖儿童行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着力解决无户口留守儿童的户籍登记问题,确保应落尽落;推进社区警务建设,推广群防群治,全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受理涉及儿童的违法犯罪案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有关情况。积极会同县教育文广局开展校园内安全监督指导,选派优秀民警担任农村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加强民政兜底救助保护。县民政局要积极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县教育文广局、县公安局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

    4.推进妇联特色关爱保护。县妇女联合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平台,启动专项行动,开展家庭亲情服务,提供爱心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培养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帮扶留守儿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宣传家庭教育科学方法,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积极整合各类家庭工作阵地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5.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关爱保护职责。县发展改革局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寄宿学校等服务设施纳入发展规划项目,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必要条件;县财政局要优化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开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所需经费;县司法局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县综治办公室要将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县总工会要积极开展贴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需求的关爱活动;共青团县委要动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加快孵化培育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基层组织要动员、鼓励干部上门家访、探访等。

    三、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县福利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县民政局将其安置到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县福利中心)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构建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文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县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提供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裁决期间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无监护人的儿童由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县福利中心)接收安置。

    (五)建立源头预防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精准扶贫安排部署,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精准帮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支持和帮助来宜农民工随带子女举家进城定居,在入学、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相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二)强化考评督查。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履行部门保护职责,加强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督查,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引导,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总结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筠连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筠连县人民政府

                         20171213

    附件

    筠连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筠连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三)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综治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文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扶贫移民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县委、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关工委共25个部门(单位)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兼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县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和深挖各类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追究严重失职监护人及其他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相关案件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加强检察环节对涉罪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对被害留守儿童的保护救助,推动完善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强化对留守儿童特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法律监督。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规范,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县综治办公室:督促指导各乡(镇)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督促指导乡(镇)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四好村创建规划。

    县网信办:指导本县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县发展改革局: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县教育文广局:指导乡(镇)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督促寄宿制学校加强管理,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对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督促中小学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稳妥地做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县公安局:督促指导乡(镇)做好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县教育文广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建立政府领导,县民政局牵头,县教育文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单位)和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县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县福利中心)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县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县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国家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县规划建设城管局:指导乡(镇)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准入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解决他们期间阶段性居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在建筑工地向有未成年子女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法治教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外来务工父母要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县农业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协助做好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县国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县地税局: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县统计局: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

    县政府法制办: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县扶贫移民局:指导乡(镇)扶贫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县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县妇女联合会: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督促各乡(镇)按照《宜宾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共青团县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县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和结对帮扶工作。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由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决议以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抄报县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决定。

    (四)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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